

想必企業在給員工發工資的時候,為了給員工“避稅”而采取一些手段。比如:
1、現金發放或私對私發放工資;
2、員工找票抵扣個稅等。
其實這樣是違法的,企業應當格外當心了!一經被查,它將給企業帶來不小的風險:
1、工資未按實際申報,虛增企業利潤;
2、員工找票途徑不一,無法識別發票真偽,風險只能由公司承擔。
公司是代扣代繳的義務人,對稅法規定的扣繳義務人,稅務機關應向其頒發代扣代繳證書并明確其代扣代繳義務。代扣代繳的義務人必須嚴格履行扣繳義務。對不履行扣繳義務的稅務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予以處置,并責令其補繳稅款。
《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占應繳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并且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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